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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看守所故意伤害案判例

05-07 法规/新闻

           义乌市看守所故意伤害案判例

      嫌疑人钟某因殴打他人于2021年10月被依法逮捕。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法院查明基本事实:钟某在租房门口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钟矮子返回自己的租房,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王某头上砍了一刀,导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是否自行聘请律师:无

法院量刑: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案例仅供参考。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刑事团队整理



资深律师朱建忠
朱建忠,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资深媒体评论员,专注于刑案审判政策法律研究、判后法律政策研究,为涉刑案人员提供全程的律师辩护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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