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看守所故意伤害案判例
义乌市看守所故意伤害案判例
嫌疑人钟某因殴打他人于2021年10月被依法逮捕。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法院查明基本事实:钟某在租房门口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钟矮子返回自己的租房,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王某头上砍了一刀,导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是否自行聘请律师:无
法院量刑: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案例仅供参考。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刑事团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