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如何管理的?
(一)看守所接收的财物一般限于在押人员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现金。
1、接收的现金只限人民币。接收形式可为窗口交纳和邮局汇款,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2、看守所接收在押人员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如下:
(1)衣服:包括内衣内裤;棉衣棉裤(羽绒制品及带金属饰品、铁扣的除外);不带金属条的文胸。
(2)鞋子:包括不带金属饰品的塑料拖鞋;布鞋;不系鞋带、不带金属饰品的旅游鞋;不系鞋带、不带金属饰品的棉鞋。
(3)袜子(女性长筒丝袜除外)。
(4)毛巾。
(5)全树脂眼镜。
上述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接收。此外,物品中不得夹带书信、照片和现金。
(二)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进行严格检查。凡是违禁品退回送物人,如无法当场退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违禁或贵重物品,应由办案人员退回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三)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现金、物品应当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出具凭据,严禁侵占或挪用。
(四)在押人员现金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现金或代金券。消费一律实行消费卡制度,消费卡由在押人员保管,每次消费必须由本人签字。在押人员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查询财物使用情况。
(五)在押人员释放、投送监狱或者劳教场所、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如数退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财物丢失或造成损坏的,看守所应当予以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六)对脱逃的在押人员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信一年后仍未抓获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七)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的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可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