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看守所代收在押人员财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对接待受理中心代为接收在押人员财物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收时间:每天9:00-11:00,14:00-16:00
二、接待受理中心一律不接受任何食品、药品、洗涤用品、日常高档享用品等。接收物品范围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如衣服、鞋、袜等。
三、严禁在物品内夹藏各类违禁物品和纸条等,一经查出将依法严肃处理。在物品中夹藏现金和其他违禁品的,其后果由送物人负责。
四、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存根联中须写明:送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物人与在押人员关系、联系电话。
五、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财物,应予当场退回;无法当场退回的,应当通知在押人员家属领回,并说明原因。
六、接收物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人员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接收现金时,每名在押人员累计暂存款不得超过3000元。
八、临时羁押人员一律不接收财物。
监督电话:0579-85827902